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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101号

李金永与平顶山市意美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永,平顶山市意美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101号原告李金永,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金波,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意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贵合,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永诉被告平顶山市意美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金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梦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