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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209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靳红彬、王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靳红彬,王文彬,赵建国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20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责人韩东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红彬,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王文彬,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赵建国,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靳红彬、被告王文彬、被告赵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娟

代理

审判员  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