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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0628号

吴海燕与张应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吴海燕,张应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628号

原告:吴海燕,居民。

被告:张应美,居民。

原告吴海燕诉被告张应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原告预交193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丽娟

书 记 员 韦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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