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628号
原告:吴海燕,居民。
被告:张应美,居民。
原告吴海燕诉被告张应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原告预交193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丽娟
书 记 员 韦 杰
书 记 员 吕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