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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3505号

秦小菊与李念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小菊,李念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505号原告秦小菊。被告李念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菊诉被告李念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秦小菊已预交),由原告秦小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车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