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505号原告秦小菊。被告李念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菊诉被告李念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秦小菊已预交),由原告秦小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车路平 来自
秦小菊与李念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505号原告秦小菊。被告李念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菊诉被告李念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秦小菊已预交),由原告秦小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车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