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行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玉英,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邢台运输总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袁玉英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其诉邢台市交通局行政其他一案作出的(2016)冀0503行初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袁玉英起诉称:
一、起诉人诉邢运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其生活费、医保费及补偿金等问题经邢台开发区法院一审、邢台市中院二审认为诉求内容属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遗留问题,该问题应由有关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邢台市交通局对原告的信访材料未给予答复。
三、起诉人在企业工作30余年,改制中被企业“根据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四、邢台市交通局【2002】95号《关于邢台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请示》向市体改办请示该企业改制。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邢台市交通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处理起诉人诉邢运有限公司依法支付起诉人生活费、医保费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问题。根据起诉人2016年1月4日向邢台市交通局交信访请求书,邢台市交通局未给予答复。起诉人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而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可通过信访程序解决。遂裁定对袁玉英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袁玉英上诉的主要理由为,邢台市交通局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处理上诉人与邢运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玉英要求邢台市交通局履行职责,解决处理邢运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其生活费、医保费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要求邢运有限公司支付其企业职工生活费、医保费等问题不是邢运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邢台市交通局的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以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应通过信访程序解决的裁定理由不妥,应予纠正,但裁定对上诉人袁玉英的起诉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爱群
审判员 王怀栋
审判员 邢向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