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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18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宋俊明、宋高云、宋正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宋俊明,宋高云,宋正生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8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单位负责人李智亮,职务行长。地址原平市前进西街329号。被执行人宋俊明,男,195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王家庄乡西街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宋高云,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王家庄乡西街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宋正生,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王家庄乡西街村人,农民,住本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申请执行宋俊明、宋高云、宋正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俊明、宋高云、宋正生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