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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292号

严承先与张华英、严鉴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严承先,张华英,严鉴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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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292号原告严承先,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张华英,女,汉族,1951年8月29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严军军,系被告张华英儿子,全权代理。被告严鉴显,男,汉族,1935年10月4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严新星,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承先诉被告张华英、严鉴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承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承先���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承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严承先负担。

审 判 长  黄民青

代理

审判员  钟 敏

人民陪审员  胡全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一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