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741号
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三新村2小区7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1-1)。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柳名,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柳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怡
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