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1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曹旭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蒙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鼎正中央领郡第17幢1单元11层11106室。法定代表人聂丽娜,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蒙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蒙羊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
一、向申请执行人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045元及本案执行费9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蒙羊食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3045元,承担了本案执行费96元。申请执行人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维国
代理
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