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易召,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17。被执行人易新(又名易水全),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14。申请执行人易召与被执行人易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易新(又名易水全)应赔偿医疗费173.4元、残疾赔偿金25593.3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四项共计30666.7元给申请执行人易召,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永堂
审判员 朱雅贤
审判员 江锦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