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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申97号

谢艳玲、张美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艳玲,张美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9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艳玲。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美君。再审申请人谢艳玲因与被申请人张美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艳玲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过程中谢艳玲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漏雨的照片,谢艳玲和其他业户共同到克山县信访办反映房屋漏雨的材料,这些证据法院均未采信,而法院却认定谢艳玲证据不足,驳回诉求,而二审维持原判均缺乏证据证实。

一、二审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徇私枉法,偏袒对方,故本案应予再审。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张美君提交意见称:谢艳玲申请再审理的由不成立,不同意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谢艳玲的饭店停业是否是房屋漏雨所致。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漏雨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是,该情况是否导致饭店停业的唯一原因和导致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谢艳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一、二审判决正确。谢艳玲申请再审提出办案法官徇私枉法,偏袒对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谢艳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谢艳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路兴东

审判员  张淑敏

审判员  王一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