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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3602号

廖紫怡与凌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紫怡,凌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3602号原告廖紫怡。委托代理人姜文渊,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紫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粟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