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3602号原告廖紫怡。委托代理人姜文渊,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紫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粟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