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执295号

郭水莲与卢建国、曾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水莲,卢建国,曾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郭水莲,女。被执行人卢建国,男。被执行人曾玉凤,女。申请执行人郭水莲与被执行人卢建国、曾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8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建国、曾玉凤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卢建国、曾玉凤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利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