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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271号

王树美申请执行陈顺才、代正群民间借贷纠纷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利华,李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华,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李光红,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王树美与陈顺才、代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光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刘利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刘利华与李光红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3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建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