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501刑初25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战海,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八团。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新疆博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博垦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战海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战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战海为抽头获利,在第五师八十八团一连自己家中,组织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炸金花聚众赌博;在其温泉县经营的棋牌室,组织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炸金花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0000元。同年4月6日,被告人黄战海在其一连的家中被抓获,并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魏某某、霍某某、毛某某、李某某、李某1、董某、张某1、杨某某、童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战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战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战海归案后能退出非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战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孟庆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