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2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黄某云,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云、罗某犯赌博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3月初,被告人黄某云、罗某(二人自称为夫妻)为了赚钱,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便利店为工作地点,开展“香港六合彩”的赌博活动。2016年6月8日18时许,民警对该便利店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黄某云、罗某、参赌人员黄某某,查获“香港六合彩”单据9115元(10)张、赌资700元。对黄某云携带的手机中发现“生意兴隆”、“天之骄子”(“生意兴隆”微信号所有者身份不明,“天之骄子”微信号所有者为罗某)通过“微信”下注的“香港六合彩”金额分别为17900元、76345元。本院意见被告人黄某云、罗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黄某云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先行羁押三十七日折抵刑期七十四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随案移送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赌资7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晓 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安 首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