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685号
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吴文胜,董事长。
被告:邱全仔,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陈菊妹,女,1968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邱茂清,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全仔、陈菊妹、邱茂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全仔、陈菊妹、邱茂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军
人民陪审员 谷 雨
人民陪审员 葛茂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