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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685号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邱全仔、陈菊妹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685号

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吴文胜,董事长。

被告:邱全仔,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陈菊妹,女,1968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邱茂清,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全仔、陈菊妹、邱茂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全仔、陈菊妹、邱茂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军

人民陪审员  谷 雨

人民陪审员  葛茂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