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8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3697406X2代表人:黄新京,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五星毛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胡长华,该××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6909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诉宁波五星毛绒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另案通过参与分配已受偿2790077.32元,尚有被执行人尚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12269922.68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8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