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5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耿某驾驶冀T×××××小型轿车在安平县境内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保横路88公里500米处时,驶入逆行车道与相向行驶的佟小娟驾驶的冀T×××××小型轿车(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冀T×××××车辆乘员买提库尔班.吐地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耿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佟小娟、买提库尔班.吐地、麦图隼.依明(冀T×××××车辆乘员)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发破案经过、耿某与佟小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冀T×××××及冀T×××××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人陈某、宋某的证言、被害人佟小娟的陈述、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冀公交认字(2016)第00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安)公(刑)鉴(尸检)字(2016)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明德司鉴(2016)AQ鉴字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耿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耿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博淳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