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骆成凡,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杨禄树,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骆成凡与被执行人杨禄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9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骆成凡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并且表示不再申请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骆成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