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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438号

骆成凡与杨禄树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成凡,杨禄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骆成凡,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杨禄树,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骆成凡与被执行人杨禄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9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骆成凡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并且表示不再申请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骆成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