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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执73号

长兴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满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兴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满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执73号申请执行人长兴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傅满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傅满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满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满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傅满花(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3的存款人民币9115.7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春江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子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