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874号罪犯林先锋,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先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72240.96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先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先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先锋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9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9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先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先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三年四月至
二0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六分,获得二0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林先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该犯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先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