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2487号
原告:李运全,男,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宋光军,男,生于1971年6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告:罗晓文,女,生于1978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全诉被告宋光军、罗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全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运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160元,原告李运全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