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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1753号

龙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75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粤0304刑初7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龙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机动车,从深圳市福田区××××行驶至北环大道东往西方向××××立交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交警现场对被告人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毫克/100毫升。后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2毫克/100毫升。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民警蔡某某、林某某出具的查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某上诉提出,其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请求从轻处罚或延期执行。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上诉人龙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龙某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对其决定刑罚适当,上诉人龙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文  芳

审 判 员 李    辉

代理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月娥(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