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2民初575号之一

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57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0553E。

法定代表人:梁丽红。

被

申请人: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丝宝北路(诺信外语学校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682676015J。

法定代表人:刘润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赣0192民初57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6年8月19日冻结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6×××71内的存款637832.39元及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79×××55内的存款637832.39元。被保全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其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已有存款843647.94元,应解除对上述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79×××55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武汉英科水墨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章 鸿

代理

审判员  周玮妍

人民陪审员  宋秉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