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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474-2号

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俞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74-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066259-8。

被执行人:俞岗。申请执行人合肥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岗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