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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1234号

德清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王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德清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严,阜阳市路颍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负责人:朱礼荣。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清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严,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夏楼镇花楼村土庄*组***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路颍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客运北站16号。

法定代表人:车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23号。

负责人:沈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顺龙、王严、阜阳市路颍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湖0521民初122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在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费用交纳事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国祥

审 判 员  潘嘉玲

代理

审判员  沈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