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96号申请执行人华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华三娣申请刘水长离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刘水长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