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190号罪犯胡列炎,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云罗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列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列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胡列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列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1次;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列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列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