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826号原告鲁某某,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成某某,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
审判员 乔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