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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826号

鲁亚维与成芳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鲁某某,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826号原告鲁某某,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成某某,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

审判员 乔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