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1民初60号
原告:赵华,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
被告:刘文良,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诉被告刘文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赵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华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赵华负担。
审判员 储凤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士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