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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1民初60号

赵华诉刘文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赵华,刘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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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汪清��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1民初60号

原告:赵华,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

被告:刘文良,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诉被告刘文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赵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华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赵华负担。

审判员  储凤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士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