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徐金水。
被执行人:张均庆。申请执行人徐金水与被执行人张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金水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均庆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金水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均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地址因旧城改造,现地址不明,我院已布控,至今未抓获。故申请执行人徐金水申请(2016)浙1123执8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夏时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叶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