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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1111号

孙美安与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美安,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111号原告孙美安,女,194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文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杜加连,该社理事长。

原告李浅诉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0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1622民初1098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袁芳军

审判员  和 昕

审判员  蔡全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