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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1810号

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牙克石市英子内衣商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市英子内衣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810号原告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陈彦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延平,项目经理。被告牙克石市英子内衣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张英,店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牙克石市英子内衣商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徐延平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朱兴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卜金芝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