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734号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
法定代表人:吴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全雪梅,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全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