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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1150号

乔艳与肖柱奎、徐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艳,肖柱,徐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150号原告乔艳。委托代理人宋思扬,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向东,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柱。被告徐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艳诉被告肖柱奎、徐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柱奎、徐爱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艳对被告肖柱奎、徐爱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乔艳承担。

审 判 长  王雅茹

审 判 员  包小红

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莫玉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