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150号原告乔艳。委托代理人宋思扬,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向东,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柱。被告徐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艳诉被告肖柱奎、徐爱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柱奎、徐爱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艳对被告肖柱奎、徐爱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乔艳承担。
审 判 长 王雅茹
审 判 员 包小红
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莫玉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