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307号原告贾晓红,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葛军佑,男,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红诉被告葛军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晓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贾晓红负担。
审判员 叶亚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博 关注公众号“”
贾晓红与葛军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307号原告贾晓红,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葛军佑,男,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红诉被告葛军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晓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贾晓红负担。
审判员 叶亚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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