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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307号

贾晓红与葛军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晓红,葛军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307号原告贾晓红,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葛军佑,男,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红诉被告葛军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晓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贾晓红负担。

审判员  叶亚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