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民初3609号

河南省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海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海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609号原告河南省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鹏宇天下城11号楼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41190069733144X0。法定代表人丁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显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海鸟,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婧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