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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执831号

孔凡军与刘元梅、程俊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凡军,刘元梅,程俊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孔凡军。

被执行人:刘元梅、程俊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凡军与被执行人刘元梅、程俊伟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鹏

审判员 朱月强

审判员 魏衍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承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