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伟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116号丹霞庄汕融大厦四楼V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755327-0。被执行人孙旭东,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被执行人孙晓东,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关于汕头市伟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旭东、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旭东、孙晓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伟达集团有限公司12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5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旭昇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