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克明,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杨斌,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杨克明申请执行杨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除查封被执行人杨斌名下一辆宁A*****号桑塔纳牌轿车车户外,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杨克明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0698元,执行费6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