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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076-1号

许飞翔与杜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飞翔,杜辛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076-1号申请执行人许飞翔,被执行人杜辛海,许飞翔与杜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3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飞翔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杜辛海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318号7栋1单元4层402号房屋(权2373499)予以查封。因该房屋已设置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许飞翔发现被执行人杜辛海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雄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