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民初2427号

王松林与董晓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松林,董晓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2427号原告王松林,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董晓凯,又名董凯,男,199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林诉被告董晓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林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晓凯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晓凯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松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启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