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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3477号

灌南县田楼镇佑兴村村民委员会与周义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灌南县田楼镇佑兴村村民委员会,周义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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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3477号

原告:灌南县田楼镇佑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南县田楼镇佑兴村。

法定代表人:陈秀山,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永军,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义高,居民。

原告灌南县田楼镇佑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佑兴村委会)与被告周义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佑兴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万永军、被告周义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佑兴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交纳2015年度的水利工程水费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原被告订立了“农灌电站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村东西电站承包给被告经营,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被告每年向原告交纳水费2万元,未按时交纳的,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被告交纳了2014年的水费,但至2015年时被告未交纳2015年的水费,原告向法院起诉终止合同。同时被告承诺,等农户钱收齐后保证交纳,但至今未交纳,故诉至法院。

被告周义高辩称。签订合同和交纳了2014年费用2万元属实,但被告发现地的面积少了350亩,农户的钱也没收上来,被告亏损,所以没有交纳2015年度的费用。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灌电站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将村东西电灌站承包给被告经营管理,承包期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2.被告每年向原告交纳水利工程水费2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当年的水费,下一年同日交纳,不按时交纳水费立即终止合同,由原告另行发包;3.被告按时供水稻区灌溉水,亩收承包地户40元/年,三麦抗旱另收4元/亩,面积以村计税面积为准;双方还就设备维护看管、供水方式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依合同约定履行,被告也交纳了2014年度的水费。到2015年2月26日,被告未交纳当年的水费,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本案承包合同,本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该判决已生效。庭审中,被告辩称可收��土地亩数少了350亩,但逾期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佑兴村委会与被告周义高签订的承包合同经本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2015年度的水利工程水费2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收费亩数不足,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义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灌南县田楼镇佑兴村村民委员会2015年度的水利工程水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义高负担,于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高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跟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