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刑初字4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个体户。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无业。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无业。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6)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王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晓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王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许某、王某、吴某与杨某(未满16周岁)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中海船厂宿舍区门前租住的房屋内摆放1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后被告人许某又在2016年5月中旬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带有“火麒麟”标识的捕鱼机和带有“女人花”标识的老虎机,放置在上述地点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王某、杨某负责为赌博机进行上下分、兑换现金、收银等,被告人吴某负责望风,后在2016年6月9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当场查获,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800元。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吴某、王某主动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王某、吴某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杨某、何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王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赌博机实物照片、赌博机投币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王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场罪。被告人许某、王某、吴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吴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王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某、吴某、王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均依法适用缓刑,并予以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七千八百元、赌资计人民币四千六百二十九元及赌博机二台、对讲机三部、记账本五本、钥匙三串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蒋杂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意文书附页:(2016)苏1012刑初字478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传销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轻,应当从轻、减轻处��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举报投诉方式: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蒋杂云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