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5223号

邓剑辉、王丽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剑辉,王丽娟,佛山市南海区群辉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223号

被执行人:邓剑辉,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执行人:王丽娟,女,汉族,1982年9于鄂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群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桐堡村柏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辉。关于被执行人邓剑辉、王丽娟、佛山市南海区群辉家具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三被执行人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17015.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邓剑辉存款1092.44元,已转退本院诉讼费账户。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均未能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已执行得款1092.44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5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张文烨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佳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