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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688号之一

王丽梅与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梅,易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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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女,生于1970年10月31日,汉族。被执行人易德,男,生于1962年5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14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王丽梅申请执行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易德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借款本金200万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此外,本院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2016)川052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唐树权、赵廷立申请执行易德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被执行人易德至今尚欠唐树权、赵廷立债务约35万元。执行中查明,依照已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文成梅、贵州省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执行人易德购买土地资金1255000元、经济损失6000000元、借款880000元,共计19430000元,被执行人易德已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执152号案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易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易德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应获的案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