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256号罪犯张博超,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博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2015年2月6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博超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2月23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博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段 超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