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164号
申请人: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英萃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苏进新,总经理。
被
申请人:钱芳,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
申请人:杨峰,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钱芳、杨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钱芳、杨峰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芳、杨峰银行存款10.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毅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