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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868号

陈锦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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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868号罪犯陈锦,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0元(已交5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153103元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锦在服刑考核期间,于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因殴打他犯扣四分,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三年十月至

二0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四点四分,获得二0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O一四年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该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